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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表彰教职工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学校党委决定每年度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规范评选程序和内容,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年度先进集体以二级单位下设的科、系、室等为单位评选,学院、处级单位成绩特别突出,经二级单位党委推荐也可以参加评选。年度先进集体30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推荐2个,30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推荐1个。

2.先进个人:年度先进个人包括“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产业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且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其中参评“师德标兵”的教师一般应在学校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均可参加评选;参加评选“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的必须为一线专任教师(含基础教育)。年度“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不超过教职工总人数的1%,每年评选“师德标兵”10人。

3.待聘人员、脱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出国逾期不归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受党政处分或法纪惩处不满一年者、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无定论的人员以及其他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人员不具有评选资格。

4.以二级单位党委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评选院(处)级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政策,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和学校改革发展目标,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绩。

(2)形成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单位内部规范有序、民主公开、改革创新、团结奋斗,能够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创建和谐集体。

(3)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勇于承担工作任务,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丰富成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集体成员能够不断加强理论学习、钻研业务、崇德修身、友爱互助,且参评年度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和道德失范现象,无教学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等。

2.先进个人: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开拓创新,能够高质量的完成岗位要求,受到师生好评。

师德标兵:

(1)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近五年每年必须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教授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不少于32学时的本科生课程),且当年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良好以上(或学生评教分数达到90分以上);能够坚持育人为本,为人师表,切实关爱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师德高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的学识风范和人格魅力,为人正派,品德高尚,无私奉献,在教师和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师德典型事迹突出。

(3)治学严谨,业务精湛。钻研学术,追求卓越,具有扎实的学风教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能够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方面成绩卓著。

优秀教师:

(1)认真执教,教学优质。热爱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当年必须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教授当年至少讲授一门不少于32学时的本科生课程),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良好以上(或学生评教分数达到90分以上)。

(2)教书育人,教风优良。自觉提高教学水平,在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关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发展,受到师生普遍好评。

(3)钻研学术,成果优秀。爱岗敬业,奋发有为,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恪守学术规范,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成绩优秀。

(4)近三年考核均达到合格,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先进工作者:

(1)热爱本职,勤政廉政。在管理、服务及学校建设的其他工作中,能够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廉洁自律。

(2)作风优良,成效显著。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工作效率高、质量好,成绩突出,为学校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联系群众,精心服务。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能够积极主动联系群众,为师生办实事、办好事,工作服务态度好,办事热情公道;无师生投诉及责任事故。

(4)近三年考核均达到合格,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评选程序

1.组织领导: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组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为了切实做好评选工作,学校成立评选先进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其成员由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2.评选程序:二级单位党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酝酿本单位先进推荐名单,并在征求师生意见和公示的基础上报送校工会。校工会汇总推荐名单后,进一步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征求师生意见,并提交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评选先进领导小组审核,之后由校党委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批。

3.上级部署的业务系统的单项评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省级以上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须由基层单位推荐,校评选先进领导小组审核,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上报。

4.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二级单位院(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四、表彰奖励

评选表彰先进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除给予获奖者授予相应的称号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获奖者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以此作为本人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1)学校党政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表彰年度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学校对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组织安排疗养、休养等活动,以资鼓励。

(3)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经费由学校拨款专用。

(4)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对校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评选先进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实事求是,好中选优,把评选过程作为宣传、学习、教育的过程,确保这一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开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4日印发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施办法》(西电党〔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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