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校长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卓越的同学,或在学习科研、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校园文化等某一方面取得卓异成绩或贡献的同学。
第二条 校长奖每年推荐12人参与评选,其中5人获得校长奖,每人奖励1万元;其余7人获得校长奖提名奖,每人奖励8千元。择优颁奖,评选名额可空缺。
第三条 校长奖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成立校长奖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评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其他奖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校长奖。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
第五条 申请本科生校长奖的学生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其中第6、7、8、9条满足一条即可):
1. 必须是全日制计划内本科生;
2. 测评年度中所有考试的正考成绩均及格;
3. 在测评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 测评年度《诚信档案》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5. 测评年度体质达标测试合格;
6. 学年总评中综合测评和专业成绩均在本专业前1%(分年级);
7. 学年总评中在道德实践、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志愿服务、文体活动、自强自立等某一方面或领域表现优异、成绩卓越;
8. 学年总评中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
9. 经校长本人提名参评。
第六条 评选过程分为学院/书院推荐、学校评审和校长办公会审定三个环节。
1. 学院/书院推荐环节。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书院组织评选,每个学院/书院推荐若干名学生参加学校评审,具体推荐名额以当年的本科生校长奖评选通知规定为准。
2. 学校评审环节。由校长奖评审工作组组织校级评审,分为书面材料评选和现场公开答辩两个环节。综合学生表现评选出本科生校长奖的候选人,公示候选名单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3. 校长办公会审定环节。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当年度的本科生校长奖候选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经审定通过后,最终确定获得者名单,颁给“校长奖”荣誉证书,一次性拨付奖金。
在校级评审和校长办公会审定环节中,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有虚构成分或者故意夸大的情况,则取消该候选人的申请资格。取消资格后,其余申请者原则上不予以递补。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每年度的具体评选操作方案,明确各学院/书院候选人的推荐名额,并在评选前公布。
第八条 凡在大学期间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对其曾经获得的本科生校长奖全额追回,收回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